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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的防火设计要求

添加时间:2022-08-15 11:20:47   浏览次数:607  

    综合管廊建设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以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其防火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综合管廊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二、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

    1.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2.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3. 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4.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三、各类管线设置的防火要求

   1.含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天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3.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4.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6.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8.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通信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9.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

   四、综合管廊的安全疏散

     为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综合管廊应设置逃生口,并应考虑消防人员救援进出的需要。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五、消防设施的配置
    1.灭火设施
    1)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2)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报警系统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2)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2)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管道舱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3.通风系统

 (1)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舱室内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3)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4)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4.消防电气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

(3)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2.应急照明和疏散只是系统

(1)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2)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3)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3.电力线路

   7.3.6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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