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消防车道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且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且不得阻挡、埋压。
防火分隔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解释: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符合规范要求。
疏散楼梯的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
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
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生产经营期间时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高层乙、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消火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1.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 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3. 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责任方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