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添加时间:2024-06-01 11: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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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1.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1.4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主持消防现场评定会议。建设、监理、施工、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现场评定。(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3)抽查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1)消防查验时随机确定的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现场核查以子项目、项目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1.5.4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要求(1)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的有关规定进行。(2)现场评定的具体要求按照第1.5.5 条的规定执行。现场评定抽样方法应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且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3)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1.5.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1.6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2.1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以及按本指南第 1.5.1-1.5.3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定发现 A、B 类有不合格项目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不予消防验收备案,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2.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3.1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以上第1、2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