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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的强条:一不小心违反了这个强条!

添加时间:2023-06-12 13:53:32   浏览次数:556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有一条很“隐秘”的规定,可能不被注意,原文是这样的:4.5.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距地面2.5m及以下的高度,为正常情况下人体可能接触到的高度范围,即“伸臂范围”。为防电击危险,提高安全性,在伸臂范围内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当采用交流低压配电时,需要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水灭火系统产生的水灭火介质很容易导致灯具的外壳发生导电现象,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及灭火救援过程中触及灯具外壳而发生电击事故,灯具安装在伸臂范围2.5m以下时,采用非安全电压供电,火灾时对逃生人员和救援人员容易造成触电危险,如果采用满足潮湿场所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如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直流供电电压不大于60V时,满足特殊场所的安全供电要求,安全更有保障。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技术已经成熟,对逃生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有很大保障。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已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安装高度在2.5米及以下的,无论是应急照明还是疏散指示标志,都必须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也就是传统的220V电压供电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不能使用在安装高度2.5米及以下的场所,对于方向疏散指示标志而言,基本都是需要安装在一米以下,因此在设计时采用的灯具类型需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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